貨物中途丟失 中鐵快運是否理應賠償。昨日,市民付先生反映,他通過上海中鐵快運發送了價值3000元的貨物,一個多月了客戶也沒收到, 中鐵快運南京客服中心稱貨物可能遺失,按規定每公斤賠償15元,共賠償30元。
付先生說,去年12月19日,他在崔莊小區的中鐵快運代辦點發送了價值3000元貨物,稱重2公斤,運費共30多元。貨物發出去,客戶沒收到,付先生多次到上海中鐵快運徐州公司查詢,工作人員讓他等等。上月12日,中鐵快運通知他,貨物可能丟了,讓他南京公司聯系,對方稱春節前各個站點的貨物較多,等節后再查一下。2月7日,付先生接到南京公司電話,稱貨物遺失的可能性較大,三亞收貨方可提出索賠,由于付先生沒辦保險,按照規定,一公斤賠償15元,共計30元。3000元貨賠償30元,付先生不能zh2008flsjshuws接受。
昨日下午,中鐵快運南京客服中心的趙女士稱,貨物在沒辦理保價保險的情況下,每公斤貨物連同外包裝重量賠償15元,付先生的貨物2公斤,所以賠償30元。托運單上有貨物聲明,填單人可自愿辦理保價保險,沒有保價保險,只能按照重量理賠,當時付先生在托運單上簽字,等于認同了合同條款。
紅杉樹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棟認為,付先生當時簽的托運單是格式條款,通俗稱霸王條款,承運方事先制定合同,未與消費方進行協商。按合同法的規定,由于承運方的過錯,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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