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人員在這里指外國企業、新聞、貿易等各類組織在華長駐機構人員,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留學生、外國專家等。
外國常駐人員在取得我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住證件以前,其入境攜帶的自用物品,海關按對短期入境旅客所帶物品驗放規定辦理。常駐人員在取得長期居住證后,可持居住證件、本人身份證和入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旅客行李申報表”向所在地海關提出進口自用物品的書面申請。所在地未設海關的,可向主管機關中請。
外國常駐人員向海關申請進口自用物品應填報“進口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三份。海關審核同意后,制做關封交申請人在物品進口時,憑以向進口地海關申報。
外國常駐人員申請進口自用物品,只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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