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關在受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前,審核所提交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各項數據填報是否規范,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影響減免稅貨物的所有權。
海關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后,審核申請減免稅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否為不予免稅商品,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簽發《征免稅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3、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
因故需變更其他欄目或作廢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或作廢,并收回作廢的《征免稅證明》。
項目單位不慎遺失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且需重新辦理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并經核實《征免稅證明》的使用情況后,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稅證明》的電子數據予以作廢,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
(七)減免稅貨物的稅款退還和擔保
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已征收稅款的,并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征免稅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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