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衡量裝卸港口的情況。
在訂立合同之前,對裝卸港口的情況應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不僅與安全港的責任有關,而且也與裝卸效率,滯期速遣等條款密切相關。如果裝港或卸港條件不好,船方要慎重考慮。對于一些長年壓港,裝卸效率很低的港口,即使訂了裝卸效率與滯期條款,也很難完全防范船期損失的風險。因為我們知道,滯期費在實務中要追討回來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在對租船人的資信缺乏了解的時候。
如果沒有其他更好的貨盤可以選擇,船東迫于情勢,不得不接受到這些狀況不好的港口去的合同時,除了盡量避免采用cqd條款,爭取訂一個較高的裝卸效率和滯期費費率外,還要注意加上其他保護性條款。如規定“滯期費應每天支付,否則船東有權留置貨物或解除合同并索賠”等,切不可接受諸如“滯期費在卸完貨后15個工作日內結算”這樣的條款,縱虎歸山的結果是使船東陷入被動。
4. 考慮以后航次的安排。
我們在訂立程租合同時,盡管很難一連訂下幾個航次的租船合同,但是在訂立每一個獨立的合同時,不能不考慮得長遠一點,尤其要為下一航次著想。如果此航次是在很難找到回程貨的港口卸船,以后船舶必須空放很長的航程去其他港口受載的話,船東將負擔好幾天的船期損失,那么即使本航次是盈利的,但兩個航次平均下來,仍然是不經濟的,甚至要虧損。因此我們不能單純關注和核算一個航次的營運效益,同時還要兼顧今后貨載的安排與整體的效益。
5. 運價的高低。
運價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船東對貨載的決定,并且也是雙方談判磋商的核心內容。程租運價對航運市場的反應是非常敏感而且迅速的,它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在不斷波動,船東應準確把握市場變動的脈搏。不過作為船東,不能只關心擺在臺面上的那些帳目,有時候與其為了一兩美元的運價差和租船人僵持不下,還不如設法從其他條款上去占回更大的便宜。畢竟大多數的租船人對航運知之甚少,在這一點上他們很難和船東相抗衡,所以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優勢,發揮我們的智慧,將這一兩美元的運價差從其他地方彌補回來。要做到這點并非易事,必須對租約的條款爛熟于心,又要善于把握機會,見縫插針。
6. 租船人的信譽。
如果有兩份租約擺在你的面前,一份是個信譽卓著的租船人提供的,預期利潤是一萬美元,另一份租約是一個聲名狼藉的租船人提供的,可能有一萬五千美元的收益,那么我們該選哪份呢?如果是穩健而明智的船東,他應當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因為后者隱含的變數和風險太大,有可能它帶給你的損失是預期利潤所不能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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