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0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運輸單據: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行的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或注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提單作為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系物權憑證,屬于ucp500接受的運輸單據的范疇。而fcr的簽發人為貨運代理人,fcr只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僅表明貨運代理人將根據約定將貨物發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權,不具有“通過將紙面單據(paper document)交給另一方就將在途貨物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該運輸單據不被銀行所接受,除非開證人在信用證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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