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口報關貨物流程暫時進口清關代理貨物按暫時進出口結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其海關監管過程和貨物在現場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約狀態,反映了該項海關監管制度的特征。
(一)在提供擔保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擔保是貨物暫時(時)進(出)口并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行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信譽()或經濟(保證金)擔保,其中展品的暫時(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保。 對暫時(時)進口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等用途的,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時(時)進出口后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 進口,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時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擔保。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藥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口貨物 1 .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口貨物,限于我國政府加入的《關于貨物暫時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相關附約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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