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險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包括陸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責任,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還包括:①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及引水員的疏忽過失和缺乏經驗;②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③因船臺、支架和其他類似設備的損壞或發生故障;④被保險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設計錯誤而引起的損失;⑤在被保險船舶下水失敗后,為重新下水所產生的費用;⑥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對船舶擱淺后為檢查船底而支付的費用;⑦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以及救助費用;⑧發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浮動物件、船塢、碼頭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損失和延遲喪失使用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⑨被保險船舶遭受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殘骸的費用、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賠償條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⑩船舶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險人在事先征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后,為爭取限制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訴訟費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點,該保險有特定的承保區域。我國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建造期間的承保區域限于造船廠范圍內;而試航、交船期間, 2000 總噸以上的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于 500 海里, 1000 總噸至 2000 總噸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于 250 海里, 1000 總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于 l00 海里。保險人對此范圍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此范圍的,則不承擔保險責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險人同意并加付保險費。
船舶建造險除外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的除外責任是: ;①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②對設計錯誤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換或重建的費用及為了改進或更新設計所發生的任何費用;③被保險人對其雇傭人員的死亡、傷殘或疾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④核反應、輻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由于戰爭、敵對行為、武器沖突、炸彈爆炸、戰爭武器、沒收、征用、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所引起的任何損失;⑥船舶建造合同中規定的罰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間接損失;⑦由于任何國家和武裝集團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試航航程受阻的損失。
長春海關應對暴雪保通關進口化妝品原料報關的注意事項大連周水子機場海關查獲200支胎盤素針劑廣式月餅飄香海外寧波海關向寧波博物館移交罰沒走私文物標準的海運班輪海運費計算廣州海關擦亮“第一對外窗口”海關高效驗放廣東湛江首批進口乙酸乙烯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