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
海關接受申報的方式一般有3種:口頭申報、書面申報及電子數據交換申報,其中以后兩種申報形式為主。
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超過14日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日征收進口貨物cif(或cip)價格的0.5‰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由海關將貨物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 申報的具體手續是:進口貨物到貨后,申報人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在報關時,報關人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必須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保險單、進口貨物許可證。必要時,還應向海關交驗訂貨合同、產地購運證明及其他文件。 海關收到以上單證后,應進行認真審核,以檢查所申報的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查驗
海關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場所(包括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對所申報的進口貨物進行檢查,以核對單物是否相符。海關查驗時,報關人應派人到現場協助海關工作。
3.納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關的稅款繳納證書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進口稅款。我國《海關法》對進口貨物納稅期限的規定與出口貨物的相同。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cif價格為完稅價格。cif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計算進口關稅稅款的基本公式是: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書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2)完稅價格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關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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