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近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征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第二章 裁量階次的第八條(不予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什么呢證明沒有主觀過錯呢?除了走私之外,大部分企業主都不是主觀故意犯錯的,那么全部都不用處罰了。最典型的是歸類錯誤,報關員因為歸類知識不足,理解錯誤而歸錯類,就不是主觀故意犯錯行為。但是證據是什么,肯定不是一面之詞,書面制度和記錄就是很好的證據,以商品歸類為例子,如果企業有完善的歸類管理制度,包括歸類要素資料數據收集,提供,歸類確認與復核等內容。并且在日常工作中按制度實施,并有相關記錄。以上就是完美的證據,企業已經有防范主觀過錯的制度和措施,但仍然發生的錯誤,足以證明肯定不是主觀過錯。所以完善的關務管理是防范關務風險的最好措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條(減輕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第四款,在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前,當事人自查發現主要違法事實,并主動向海關報明,經查證屬實的。這就是主動披露,新的法規視為減輕處罰。
而根據2022年6月30日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了免于處罰的條件,6個月內主動報告免于處罰,對超過6個月但在1年內主動報告的案件只要漏繳稅款比例在30%(原規定為10%)以內或漏繳少繳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原規定為50萬元)的情形免于處罰。
兩相對比,可見主動披露政策是更為寬容的,但是要注意,該政策的有效期是2023年12月31日。這個窗口期適合企業解決歷史遺留的通關問題,當然前提是要知道自己有什么問題,還是那句話,從現在開始重視關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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